近日,吴起县人民检察院向该县自然资源局发出的吴起县院行公〔2020〕61062600014号、吴起县院行公〔2020〕61062600015号《检察建议书》为国家收回2671.03万元国有土地出让金。吴起县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张立坪拿着县自然资源局关于检察建议书落实情况的回函,露出了欣慰的笑容。
经调查取证发现,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吴起采油厂在2016年为修建崖窑台生产基地,向政府征地一块,应当缴纳土地出让金801.03万元,但至今未缴纳,长期拖欠,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延安圆方集团公司吴起醋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年在吴起县吴起街道办金佛坪村金马工业园区修建三万吨荞麦香醋迁建项目,建设用地占地98.5亩,应当缴纳土地出让金1870万元,但至今未缴纳,长期拖欠,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针对上述情况,吴起县人民检察院及时向该县自然资源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职。
收到检察建议后,吴起县自然资源局高度重视,责令上述两家企业及时缴纳剩余土地出让金。为确保土地出让金及时征缴到位,不让国有资产流失,吴起县人民检察院加强跟踪督促,持续跟进检察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
2020年5月底,上述企业将拖欠的2671.03万元土地款如数缴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八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十四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六十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来源:吴起县人民检察院
文字:朱江
编辑:周杨夏愚 校对:胡安辉 审核:祝长英